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图书馆智能书库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A供应商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H供应商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机器人和AGV料箱式机器人品牌与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也认为应按无效标处理,H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并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决定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H供应商对采购人未另行确定中标人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H供应商认为,既然质疑成立,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那就应当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辩称,供应商以94号令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法律责任主体适用错误。采购人辩称,招标文件只是明确了经过评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没有明确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中标无效后第二名能替补。而且,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也存在问题,不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影响公正性,不适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因此,应当对本项目重新招标。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H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就进行评审打分,可能影响H供应商的评审得分。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打分的情形,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因此,此次采购不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质疑成立,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出局,必须由第二名替补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质疑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质疑成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根据投诉成立的规定处理。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依据应当是94号令第十六条,而非该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里的依法另行确定,就是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确定。因此,本案例中,第一名出局后,排名第二的H供应商如果是合格供应商,正常情况下,应当被确定为中标人。但是,如果评审专家未按程序进行评审,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废标后重新采购,而不是另行确定中标人。本案例中,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评审专家未依法要求澄清,会影响采购公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废标后重新采购,并将评审专家未依法评审的情况报财政部门处理。综上,质疑成立,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出局,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不是必然具有替补机会。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作者:倪文良)